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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实业及董秘邓成文被监管警示 对外担保信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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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事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太极实业;A股证券代码:;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0条:上市公司
当事人: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太极实业;A股证券代码:;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0条:上市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太极实业子公司十一科技对外担保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就相关担保的延期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太极实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4.1.1条、第6.1.10条等有关规定。
(三)监管谈话;
(二)书面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7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一)口头警示;
公司应当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金资产安全、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切实防范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6日讯 日前,上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经查明,2022年4月11日,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实业”,.SH)披露公告称,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27日、2021年11月12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以其持有的全资光伏电站项目公司阜平惠元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平惠元)100%股权份额为限,为阜平惠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质权人为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能源),担保金额不超过9.2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53%,质押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在未获得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十一科技将上述股权质押担保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鉴于本次担保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的担保,且已在较短时间内补充披露并履行决策程序,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上证公监函〔2022〕0072号
公司子公司十一科技对外担保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就相关担保的延期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4.1.1条、第6.1.10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邓成文(任期2021年12月18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文章来源:《能源研究与信息》 网址: http://www.nyyjyxxzzs.cn/zonghexinwen/2022/0608/934.html